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点击量:   时间:2022-09-14 16:36

第一章    

第一条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应当自觉严格贯彻执行特殊时期国家、学校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日常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成果,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原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禁止提前返校。凡未经批准擅自返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引起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进行每日健康监测并按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如实报告本人居住地、接触史、旅居史、身体状况等信息。凡未如实报告的,初犯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及以上未如实报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拒不执行、刻意瞒报、谎报、虚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瞒报、谎报、虚报引发传染性疾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不服从所在社区(村)、政府相关防控指挥部门指挥,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期间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严禁在网上发布、传播不实和不当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利用网络转发不实或不当信息、制造或推动舆论、引发舆情、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校园秩序的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参与哄抢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干扰市场秩序的活动,不得违反关于外卖、快递禁止进入校园的规定,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  假期留校学生严禁聚集性活动,严禁接待非本楼访客,严禁与校外人员接触;加强自身防护、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离开学校,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日常管理实行外出审批制度,学校实行相对封闭管理,无极特殊情况,严禁学生出校,极特殊情况确需出校的,需按程序申请并获得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审批。凡未经准许擅自出校、或者通过攀爬(破坏)护栏、翻墙、尾随、钻洞等方式违规出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因疫情防控需要,学校应上级主管部门或驻地政府要求实行校园完全封闭管理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出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开学返校日和突发疫情管控期间,在学生公寓门口进行二次身份查验和体温测量把关。学生必须携带相关证件,佩戴口罩进入公寓楼,否则不准进入。如遇下课高峰期,所有学生需自觉在公寓“入口”处排队测量体温,不得从“出口”进入公寓。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或拒不配合检查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所有学生应随时掌握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肌肉酸痛、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等异常症状时,应当第一时间进行隔离观察或送医治疗,并向所在学院负责老师如实报告;对于隐瞒信息或拒不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瞒报、谎报、虚报引发传染性疾病等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要及时做好卫生清洁和消毒通风工作,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堆放在宿舍门口、走廊、洗手间、卫生间等公寓楼内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或宿舍卫生不达标、异味严重、严重脏乱差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非本楼人员进入公寓,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批准,非本楼人员擅自进入或私带非本楼人员进入公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通过攀爬阳台、落水管、窗户或者破拆防护栏出入公寓的,以盗窃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学生公寓关门时间为23:00,熄灯时间为23:30,严禁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停止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场所(党员工作站、接待室、活动室、自习室),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坚决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饮酒、饲养宠物、互访、聚众打扑克等危险性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者或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所有学生在校期间应主动做好个人防护,出入学生公寓、餐厅、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等公众场所必须携带校园卡、佩戴口罩并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落实考勤和缺勤登记追踪制度,严格学生上课考勤和宿舍晚考勤,实行学生上课点名和学生宿舍晚点名制度,缺勤的必须第一时间确定去向和原因,凡未请假又无正当理由旷课或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因病缺勤的,要立刻报告学院辅导员进行应急处置,凡出现瞒报、谎报引发传染性疾病等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学校严格控制和审批各类报告会、讲座、竞技性比赛等室内外聚集性学生活动,严格控制和审批各类聚餐、社团集会、演出等聚集性群体活动,减少病毒传播风险。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上述群体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被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学生及其宿舍成员,以及被政府疾控部门确定为阳性病例的密接、次密接、同时空伴随人员的学生及其宿舍成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和隔离观察、核酸检测、信息摸排、行程追溯等工作,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在治疗或隔离观察期间未经准许擅自离开治疗或隔离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同宿舍、同楼层、同班级有发热、干咳等疑似症状或被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学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其进行歧视性、侮辱性、排斥性言语暴力或人身攻击,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骨干应当顾全大局、勇于担当、服从指挥、令行禁止,自觉起到模范带头和表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似条款或上级最新要求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处理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相关处分申报和执行程序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诉,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按照《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就读的非全日制学生和短期交流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鲁东大学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