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合格党员流程

点击量:   时间:2020-06-26 11:59

处理不合格党员流程

一、民主评议:

专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结果(表册、会议记录)。

二、支委讨论:

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讨论,初步认定不合格党员(会议记录)。

三、核实取证 :(调查核实) 

①通过走访、座谈、约谈本人等方式深入调查(原始记录),形成书面材料。

②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党员处置意见。

四、支部提议:

支委会根据多数党员的处置意见,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提议。

五、党委预审:

党委(系统)对支部的书面提议、前期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预审,并召开党委会议,形成初步处置意见(对拟作出劝退、除名的,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六、讨论表决:

①召开支部大会,按照通报情况、被处置党员申辩、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会议记录)。

②通知拟处置对象参会时,应2名以上正式党员在场;如果拟处置对象拒绝参加,放弃申辩的权利,支部大会仍可作出处置决定。

③参会党员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以上方能通过(保留原始票,票样附后)。

④对支部大会的决议,被处置党员应签字,拒不签字的,不影响处置决议生效。

⑤报党委(系统)审批(支部要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说明:一是下达会议通知时,须有2名以上正式党员在场;二是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可在会议现场电话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三是有以下几种情形者,经报党委(系统)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七、党委审批:

党委(系统)审核党支部上报的书面材料,并召开党委会议,形成最终处置结果。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党委(系统)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委(系统)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八、党内通报:

党支部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委(系统)的决定

九、组织谈话:

①党支部书记连同基层党委派出人员对不合格党员谈话,将党委(系统)的批复通知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②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教育培训、结对帮扶、定期考察、党员定期汇报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一年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③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十、立卷归档:

党委(系统)将调查报告、民主评议表、处置结果等相关资料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